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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 111年12月27日)
第 17 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瑕疵,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機器可判讀護照資料閱讀區無法以機器判讀。
二、所載資料或影像有錯誤。
三、護照封皮、膠膜、內頁、縫線或印刷發生異常現象。

前項護照之瑕疵不可歸責於持照人者,依原護照所餘效期免費換發護照,主管機關並得將原護照註銷不予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