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 111年12月27日)
第 19 條
申請人未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補正或到場說明者,除依規定不予核發護照外,所繳護照規費不予退還。
申請人所繳證件有偽造、變造嫌疑者,得暫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