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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 111年12月27日)
第 22 條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情形,指持照人擅自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並向主管機關、駐外館處或其他權責機關行使該護照,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護照已無法回復原狀。
二、護照可回復原狀,惟經要求持照人回復原狀,持照人拒絕回復。

前項情形,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認屬變造護照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其非屬變造護照者,應依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