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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  ( 112年02月20日)
第 3 條
申請人在國內申請護照並要求速件處理者,除因天災、急難事件或公務需要經領務局核准外,應加收速件處理費,其費額如下:
一、提前七個工作日製發者,加收新臺幣三百元;提前未滿七個工作日者,以七個工作日計。
二、提前八個工作日製發者,加收新臺幣六百元。
三、提前九個工作日製發者,加收新臺幣九百元。

已申請護照,事後要求速件處理並經領務局核准者,一律依前項第三款所定費額收費;事前已申請速件處理,復再要求提前製發者,亦應補足前項第三款所定費額之差額。

領務局得斟酌實際業務狀況,公告停止受理一部或全部之護照速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