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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  ( 112年02月20日)
第 5 條
駐外館處應將第二條規定之護照收費費額及折算當地幣別費額公告之。但因情況特殊,經報領務局核定者,免予公告。

前項折算當地幣調整時,應報領務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