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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  ( 112年02月20日)
第 7-1 條
向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內植晶片護照之費額,準用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三項之規定。

前項機構或團體辦理護照規費業務,準用本標準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