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  ( 100年11月16日)
第 6 條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申請第二條各項事務後,因可歸責於請求人或到場人之事由致不能完成職務之執行,或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拒絕受理驗證者,所繳規費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