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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標準  ( 96年10月01日)
第 7 條
簽證申請案經受理者,簽證申請人所繳費用,不予退還。但駐外館處因特殊情形,報經外交部同意退費者,不在此限。

簽證申請人所申請之簽證,經依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撤銷或廢止者,原繳各項費用,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