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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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第 二 章 文書驗證
( 106年11月22日)
第 10 條
申請驗證在國外作成之文書,應向管轄該文書作成地之駐外館處為之。但受理申請之駐外館處認有特殊情形,且無查證困難,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