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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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第 二 章 文書驗證
( 106年11月22日)
第 14 條
申請驗證之文書,經依本條例規定驗證屬實者,除依第七條規定辦理外,應驗發文件證明書,並得於必要時,調查文書之實質內容而為適當之註記;經驗證有不實者,應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