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第 二 章 文書驗證 ( 106年11月22日)
第 14 條
申請驗證之文書,經依本條例規定驗證屬實者,除依第七條規定辦理外,應驗發文件證明書,並得於必要時,調查文書之實質內容而為適當之註記;經驗證有不實者,應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