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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第 三 章 出具證明 ( 106年11月22日)
第 18 條
依第十六條、前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出具證明者,應提出有關文書原本或正本。

依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申請出具證明者,應提出經適當驗證程序之有關佐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