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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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第 五 章 附則
( 106年11月22日)
第 25 條
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辦理文件證明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條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