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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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 107年04月20日)
第 2 條
依本條例申請文件證明,在國內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至主管機關辦理;在國外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至駐外館處或以郵寄方式辦理,但以郵寄方式辦理者,以經駐外館處以適當方式周知受理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