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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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 107年04月20日)
第 5-1 條
申請驗證之文書不宜或申請人請求不在該文書上驗發文件證明書,於依本條例有關規定驗證屬實後,得在該文書之影本上驗發文件證明書,記明影本與原本或正本相符,及原本或正本經驗證屬實,並得為其他適當之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