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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文書保存及銷毀規則  ( 105年01月11日)
第 6 條
前條之保存期限,自最後記載年度之翌年一月一日起算。

本規則之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已辦理終結尚未銷毀之文件證明文書簿冊,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