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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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09年12月30日)
第 28 條
換發護照時,應將原護照之相關註記及戳記移入。但原護照內僑居身分之加簽,應查驗申請人仍持有效之僑居地居留證明文件後,始得移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