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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09年12月30日)
第 30 條
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親自至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普通護照者,準用本辦法有關向駐外館處申請內植晶片護照之規定。

前項申請人因出養、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等特殊情形,法定代理人無法陪同辦理,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同意者,法定代理人得委任代理人陪同申請人辦理,代理人並應提示身分證明文件及委任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