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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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 二 章 外交及公務護照
( 109年12月30日)
第 4 條
外交護照依下列方式核發:
一、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人員,由主管機關核發。
二、本條例第九條第三款所定人員,由派遣機關函知主管機關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