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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 二 章 外交及公務護照 ( 109年12月30日)
第 7 條
外交及公務護照之效期,主管機關得視持照人任務之需要,酌減為一年至三年。

因公免費核發之普通護照,其效期以五年為限,主管機關得視持照人任務之需要,酌減為一年至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