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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 二 章 外交及公務護照 ( 109年12月30日)
第 8 條
因公務需要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申請加持護照者,應填妥加持護照申請書,並檢附原派遣機關、法人或團體同意公函或所屬國際組織公函或聘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換發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