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 二 章 外交及公務護照 ( 109年12月30日)
第 9 條
外交護照、公務護照之換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駐外館處人員及其眷屬申請換發護照:由駐外館處報請主管機關核辦。
二、各級政府機關派往國外人員及其同行之眷屬申請換發護照:由原派遣機關視任務之需要,函請主管機關辦理。
三、政府間國際組織之中華民國國籍職員及其眷屬申請換發護照:由所屬國際組織或駐外館處報請主管機關核辦。
四、受政府委託辦理公務之法人、團體派駐國外人員及其眷屬;或受政府委託從事國際交流或活動之法人、團體派赴國外人員及其同行之配偶申請換發護照:由其所屬法人、團體視政府委託事項之需要,函請主管機關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