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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109年09月08日)
第 4 條
本獎章核辦程序如下:
一、本會查有合於前條第一項規定頒給本獎章之情形者,由本會逕行核辦。
二、駐外館處查有合於前條第一項規定頒給本獎章之情形者,得開具功績事實,檢附足資證明文件,函轉本會核辦。
三、無駐外館處地區,經海外僑民團體聯繫登記作業要點登記有案之當地僑民團體或現(曾)任本會榮譽職人員,查有合於前條第一項規定頒給本獎章之情形者,得開具功績事實,檢附足資證明文件,函轉本會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