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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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身分證明條例
( 110年01月20日)
第 12 條
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護照者,在護照有效期間內,該僑居身分加簽之效力與華僑身分證明書同。但其他法規另有規定應提出華僑身分證明書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