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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 109年12月14日)
第 10 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指下列各款文件之一:
一、戶籍資料。
二、國民身分證。
三、護照。
四、國籍證明書。
五、華僑登記證。
六、華僑身分證明書。但不包括檢附華裔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者。
七、父母一方具有我國國籍證明及本人出生證明。
八、歸化國籍許可證書。
九、其他經內政部認定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