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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 109年12月14日)
第 13 條
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在國內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並出具核准函後,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辦理;在國外應向駐外館處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