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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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 109年12月14日)
第 20 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華僑身分證明書核發或僑居身分加簽事項,得經由連線內政部及外交部電腦系統取得申請人下列資料:
一、內政部之國籍變更資料。
二、內政部之戶籍資料。
三、內政部移民署之入出國資料。
四、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之護照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