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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僑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98年08月10日)
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經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遴選之僑教志工,服務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時數證明,且服務績效良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