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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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年08月30日)
第 11 條
本會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敘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行政院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會首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