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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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年08月30日)
第 3 條
本會首長交代由行政院院長或院長派員監交。
本會各單位主管人員交代,由本會首長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代,由本會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