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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108年01月23日)
第 14 條
收支營運表至少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收入。
二、支出。
三、本期餘絀。

除前項規定外,得於收支營運表上增加額外項目及合計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