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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 二 章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必要事項及實施情形之提出 ( 108年02月13日)
第 3 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會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者,應於收受通知後二個月內,以書面方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