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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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指定特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 111年03月11日)
第 5 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應依前條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其業務涉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之流程,評估可能產生之個人資料風險,並根據風險評估之結果,訂定適當之管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