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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指定特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 111年03月11日)
第 7 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應定期對所屬人員,施以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使其明瞭相關法令之要求、所屬人員之責任範圍與各種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機制、程序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