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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  ( 108年06月19日)
第 6 條
補償金以基數計算。每一基數為新臺幣五萬元,人員傷亡之補償,最高不超過三十個基數;財物損失之補償,以實際受損金額計算,最高不超過六十個基數。

前項基數及補償金發給標準,由補償委員會報由國防部轉請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