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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  ( 108年06月19日)
第 9 條
補償委員會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調查、鑑定結果,認有疑義,得自行或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再行調查、鑑定。認符合補償規定者,審定其補償金基數;不符者,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