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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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金基數及發給標準
( 109年04月23日)
第 3 條
符合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之財物損害者,以該財物所有權人提供實際受損金額之證明計算給與補償,最高不超過六十個基數。
前項實際受損金額之評定及基數換算,以附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