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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軍軍官學校組織規程  ( 112年11月21日)
第 9 條
本校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為教學及研究工作需要,得置助教協助之。

前項人員之調任或聘任,依有關教育、人事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