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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醫學院組織規程  ( 110年06月08日)
第 8 條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少將,綜理院務;副院長、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均為上校,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前項院長得以文職人員聘任,採任期制,就具備教授資格者任之,其任期、遴選及去職規定,由國防部定之。

第一項副院長、教育長得由教師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