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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醫學院組織規程  ( 110年06月08日)
第 9 條
第五條第一項所列單位主管,得由教師兼任之。

本學院各學系(科)、學程各置主任一人;各單獨設立之研究所置所長一人。

前項學系(科)、學程主任、所長採任期制,就具備教授資格者遴選,若暫無符合資格之教授,得由副教授兼代,惟以一任為限。其任期、遴選及去職規定,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