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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第 一 章 軍事法院 ( 109年07月08日)
第 5 條
各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置公設辯護人若干人,掌理指定辯護案件之辯護。

有二以上公設辯護人時,以一人為主任公設辯護人,監督及分配公設辯護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