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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第 一 章 軍事法院 ( 109年07月08日)
第 6 條
各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理審判事務,置書記官若干人,受軍事審判官之指揮監督,綜理記錄、編案、統計、文書等事務。

有二以上書記官時,以一人為主任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