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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事監獄組織規程  ( 101年12月30日)
第 2 條
軍事監獄掌理下列事項:
一、矯正政策、法令、制度之研擬及規劃。
二、收容人調查分類、鑑別之執行。
三、收容人戒護、教化、性行考核、輔導、教導、教務、訓導、社會工作、累進處遇、假釋、撤銷假釋之規劃及執行。
四、收容人作業、技能訓練之規劃及執行。
五、收容人衛生、藥癮治療、妨害性自主罪輔導治療工作之規劃及執行。
六、矯正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研究。
七、其他有關矯正執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