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防部軍事監獄組織規程  ( 101年12月30日)
第 9 條
軍事監獄設假釋審查會,置委員七至九人,除監獄長、教化科長、戒護隊隊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軍事監獄就心理、教育、社會、法律、犯罪、監獄學等學者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中遴選之,報請國防部核准後延聘之。

關於軍事收容人之假釋事項,應經假釋審查會之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