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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總醫院組織通則  ( 102年07月03日)
第 2 條
榮民總醫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退除役官兵之就醫及保健。
二、一般民眾之就醫及保健。
三、醫療專業之研究及教學訓練。
四、與醫療及研究機構之醫學醫務合作。
五、身心障礙之醫護重建。
六、所屬醫療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七、其他有關醫療業務及經營管理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