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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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四 章 人事及現職人員權益保障
( 110年05月28日)
第 28 條
不願隨同移轉本院之公務人員,自機關改制之日,依其原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退休、資遣,並一次加發七個月俸給總額之慰助金。但已達屆齡退休人員,依其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之。
前項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或行政法人職務時,應由再任機關或行政法人收繳其扣除離職月數之剩餘俸給總額之慰助金繳庫。
前項所稱俸給總額係指退休或資遣當月所支領之本(年功)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