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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四 章 人事及現職人員權益保障 ( 110年05月28日)
第 30 條
原機關之定期契約工得隨同移轉至本院服務,並依原契約繼續工作至契約期滿為止,本院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退休金至個人專戶;不願隨同移轉者,終止原契約,並依該條例規定發給資遣費,不另發給慰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