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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四 章 人事及現職人員權益保障 ( 110年05月28日)
第 33-1 條
本院人員應經本院核准,始得出國(境)。

前項人員出國(境)之申請、核准條件、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