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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四 章 人事及現職人員權益保障 ( 110年05月28日)
第 33 條
本院得於不逾設立時軍職編制員額限度內,任用具科技專長軍職人員。其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準用隨同移轉本院之軍職人員相關法規,不受行政法人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限制。

本院設立後受僱之新進人員,不具公務人員或軍職人員身分者,應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資遣費給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

前項人員相關權利、義務事項,另以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規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