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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五 章 會計、財務、財產及租稅減免、資訊公開及審核 ( 110年05月28日)
第 38 條
政府機關核撥本院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前項經費超過本院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國防部將本院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