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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六 章 附則 ( 110年05月28日)
第 43 條
對於本院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國防部提起訴願。

第 44 條
本院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設立目的時,由國防部提請行政院同意解散之。

本院解散時,繼續任用人員,由國防部協助安置之,或依其適用之公務人員及軍職人員法令辦理退休(伍)、資遣;其餘人員依相關勞動法令,終止其契約;相關資產負債,由國防部概括承受。

第 45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